(2012)深中法劳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大纸品有限公司与陈炜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318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劳初字第318号申请人深圳市金大纸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鑫,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西良,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立胜,公司法务。被申请人陈炜明,男。委托代理人田雪莲,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深圳市金大纸品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6月1日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12)546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申请人深圳市金大纸品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其关于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金大纸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深圳市金大纸品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金大纸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彭 琛审判员 钟 旭 峰审判员 陈 雅 娟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露(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