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民三初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星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聂俊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星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聂俊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三初字第684号原告星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01号华润大厦18楼全层、29楼全层与华润中心万象城159铺。负责人李承道。委托代理人姚瑶,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聂俊华,香港居民。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9月17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5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1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文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