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成刑执字第5338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熊进强奸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熊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5338号罪犯熊进,男,汉族,1991年11月11日出生,四川省屏山县人,文化程度小学,现在四川省锦江监狱服刑。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3日作出(2010)屏山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起于2009年10月20日止于2013年10月19日。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3日作出(2010)宜中刑一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四川省锦江监狱于2012年8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累计标准分179.31分。现实改造表现较好,确有一定的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熊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 宇代理审判员 陈 浩代理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夏小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