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民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张季柱与王建中、郝金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季柱,王建中,郝金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260号原告张季柱,农民。被告王建中,农民。被告郝金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季柱与被告王建中、郝金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季柱于201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季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季柱负担。审判员 尹凤刚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秦冀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