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港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萧山市机械物资总公司开发区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萧山市机械物资总公司开发区分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港民初字第121号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环球经贸大厦一楼。法定代表人:孙学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娜,该公司职工。被告:萧山市机械物资总公司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环球经贸大厦17FA1。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萧山市机械物资总公司开发区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3日立案受理,由于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蒋益芬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徐海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