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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萧刑初字第1871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陈某、傅某等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萧刑初字第1871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农民,;因本案于2011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傅某,农民,;因本案于2011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高某,宁波大红鹰学院学生,;因本案于2011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鲁某,农民,;因本案于2011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2)17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傅某、高某、鲁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2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傅某、高某、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9月8日,傅亚芸与浙江润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润祁公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死亡。2011年9月17日凌晨,因双方尚未达成赔偿协议,而傅亚芸家属发现润祁公司在拆卸设备准备运走,故被告人陈某、傅某、高某、鲁某等人来到杭州市萧山区益农镇镇龙殿村浙江飞翔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内的润祁公司车间阻止,双方发生纠纷。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益农派出所民警周凯峰接到指令后,带领协警韩冬梁等人驾驶车牌号为浙A×××××警的警车赶至现场处警。为阻止傅亚芸家属带走润祁公司孙洪彬,防止事态激化,民警周凯峰向领导汇报,民警韩海忠、俞林兴等人相继赶到现场。在现场处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将协警韩东梁的肩章扯掉;被告人傅某推挤民警韩海忠,并在传唤过程中反抗,抓伤民警许列锋;被告人高某站在浙A×××××警警车引擎盖上阻止警车离开,并用脚踩引擎盖;被告人陈某、鲁某还冲击民警组成的人墙,用手抓打民警,企图带走孙洪彬。此外,被告人陈某等人还对到现场的杭州市萧山区第二人民医院120救护车司机余建林进行拉扯殴打,并将救护车挡风玻璃敲坏。后民警对现场人员强制传唤到派出所。被告人陈某、傅某、高某、鲁某等人的行为严重阻碍了民警执行公务,并致民警徐国芳轻微伤,民警韩海忠、许列锋伤势轻微。此外,被告人陈某等人还造成孙洪彬、余建林轻微伤,被损坏的救护车挡风玻璃损失价值670元。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赔偿了萧山区第二人民医院120救护车及司机余建林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傅某、高某、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雷天文、周凯峰、韩海忠、俞林兴、徐国芳、许列锋、张凯、韩冬梁、倪耀明、许忠贵、李国华、孙洪彬、余建林、潘建忠、高丹丹、傅国祥、赵素珍、傅国英、吕法江、高秀美、高国海、傅国良的证言,损伤检验意见书,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警官证,工作证,照片,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四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傅某、高某、鲁某结伙,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傅某、高某、鲁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傅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高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鲁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振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