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平商初字第2192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解秀泉与张希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秀泉,张希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商初字第2192号原告解秀泉,男,1970年3月7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张希友,男,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解秀泉与被告张希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解秀泉于2012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解秀泉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秀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66元,由原告解秀泉负担。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雅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