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商初字第2192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解秀泉与张希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秀泉,张希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商初字第2192号原告解秀泉,男,1970年3月7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张希友,男,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解秀泉与被告张希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解秀泉于2012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解秀泉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秀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66元,由原告解秀泉负担。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雅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