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潼民初字第00581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张岳峰与被告张国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岳峰,张国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潼民初字第00581号原告张岳峰,男,197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国永,男,198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张岳峰与被告张国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与法无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岳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2元,由张岳峰负担。审判长 王 薇审判员 龙 华审判员 张天宏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