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华民初字第00614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华民初字第00614号原告高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2年9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高某某已交纳,撤诉后应退费150元,下余150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艳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