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海民初字第20314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9-12-23
案件名称
迪思杰(北京)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九桥软件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迪思杰(北京)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九桥软件有限公司;成楚华
案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海民初字第20314号原告迪思杰(北京)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外大街28号B座210室(德胜园区)。法定代表人韩宏坤,总裁。委托代理人赵霞,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锦文,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九桥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A1705室。法定代表人李欣励。被告成楚华,男,汉族,1968年7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迪思杰(北京)数码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九桥软件有限公司、被告成楚华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迪思杰(北京)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北京九桥软件有限公司处存放的涉嫌侵权软件产品(包括软件源程序、执行程序及相关文档等)、销售涉嫌侵权软件的财务账目、发票、银行款项往来记录及相关合同。本院认为涉嫌侵权软件、销售财务账目、银行款项往来记录及相关合同系证明被告北京九桥软件有限公司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及侵权范围、结果的重要证据且存在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故应对上述证据采取查封、扣押的证据保全措施,本院已责令原告迪思杰(北京)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对该证据保全措施提供担保。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北京九桥软件有限公司存放的涉嫌侵权软件及相关销售财务账目、银行款项往来记录及相关合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卢正新代理审判员 陈 敏代理审判员 王嘉佳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君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