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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泉民初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华翔(中国)服饰有限公司与李井平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翔(中国)服饰有限公司,李井平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泉民初字第806号原告华翔(中国)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鸿山镇元兴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洪香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燕真、黄银扬,福建安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井平,男,汉族,1975年10月19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翔(中国)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井平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翔(中国)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18元,减半收取130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玮珊审 判 员  张国民代理审判员  张东亚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赖世耀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