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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横法执字第00150-3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某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某某卫生院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横法执字第00150-3号申请执行人横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高兴成,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马向前,系横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周月存,系横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干部。被执行人横山县波罗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法定代表人刘培礼,系该卫生院院长。申请执行人横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横械行罚(2012)1号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8月1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如下:由被执行人横山县波罗镇卫生院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罚款30000元及滞纳金3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用。本院于2012年8月8日予以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横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横山县波罗镇卫生院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如下:由被执行人横山县波罗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向申请执行人横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次性缴纳处罚款16000元(当场兑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剩余部分处罚款的执行。执行费80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2年2月29日作出的横械行罚(2012)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岩审判员 崔海涛审判员 李万海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宏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