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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礼民初字第00560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9-11-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英、薛雯诉被告蒲帮俊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薛某某;蒲某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礼民初字第00560号原告李某某,女,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礼泉县骏马乡谢家村三组,农民。原告薛某某,女,200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儿童。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女,系薛某某之母。被告蒲某某,男,196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薛某某与被告蒲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9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唐参军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 张 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