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榆民二初字第00670号

裁判日期: 2012-09-2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原告榆林市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某、郭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林市某机械有限公司,高某,郭某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榆民二初字第00670号原告榆林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被告高某。被告郭某。原告榆林市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某、郭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葛美云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市某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林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某、郭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由原告榆林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葛美云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