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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092、1181号

裁判日期: 2012-09-2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董秀珍与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深圳中智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大昌洋行(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092、1181号1092号原告董秀珍,女,汉族。1181号原告梁云开,女,汉族。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宏隆,广东冠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中智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予苏。被告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法定代表人石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拱靖,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莫君红,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大昌洋行(上海)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巴圣路275号40号楼第一层西部位。法定代表人YanYongWoo。委托代理人韩建,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二案后,被告大昌洋行(上海)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劳动合同已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为上海市徐汇区法院,且用人单位及用工单位均是上海企业,上海法院更有利于查明事实,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两原告均与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派遣两原告到大昌洋行(上海)有限公司工作,工作地点为大昌洋行(上海)有限公司指定的地点。两原告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履行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故本院对该两案依法无管辖权。两原告与被告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已明确约定了由用人单位所在管辖法院即上海市徐汇区法院管辖,该约定未违反关于级别管辖或专属管辖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大昌洋行(上海)有限公司对本两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两案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建军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柯冬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