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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汉民初字第00271-2号

裁判日期: 2012-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彭某某诉徐某某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效纠纷和徐某某反诉彭某某确认工程承包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徐某某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汉民初字第00271-2号原告(反诉被告)彭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史某某,男,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男,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徐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徐某甲,男,陕西为民法律咨询服务部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彭某某诉徐某某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效纠纷和徐某某反诉彭某某确认工程承包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双方已于2012年9月20日达成和解协议且在和解协议中约定待双方办理完15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后均自愿撤回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彭某某与徐某某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及徐某某诉彭某某确认工程承包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均中止审理。审判长  李小杰审判员  吴玉海审判员  田加强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