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676号
裁判日期: 2012-09-2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毛万兵与廖晶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万兵,廖晶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676号原告毛万兵,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王志炜,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晶宇,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伟 英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穗(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