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咸渭刑初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2-09-20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宋某某贪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咸渭刑初字第00340号公诉机关渭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某,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2012年6月13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2年9月19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渭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咸渭检经诉字(2012)第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贪污罪,并以咸渭检刑简建(2012)188号建议简易程序审理,于2012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9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渭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国家将“家电下乡”财政补贴方式改为由销售网点垫付补贴资金直接给农户,并由家电销售网点负责对农户的基本信息进行审核、录入,最后由乡镇财政部门将“家电下乡”产品的财政补贴资金兑付给销售网点。随后渭城区某某电器修理部宋某某与渭城区财政局、渭城区商务办公室签订了“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垫付资金协议书。2009年10月至案发,被告人宋某某利用其担任代理审核并垫付财政补贴资金的职务之便,冒用刘某某等41户已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农户身份信息,虚加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数量,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共计35572.03元,据为己有。案发后赃款追回。公诉机关以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定被告人宋某某身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违反国家规定,采取虚构代垫支付手段,骗取国家“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35572.03元,据为己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宋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间判处刑罚。被告人宋某某在开庭审理中,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服法。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国家将“家电下乡”财政补贴方式改为由销售网点垫付补贴资金直接给农户,并由家电销售网点负责对农户的基本信息进行审核、录入,最后由乡镇财政部门将“家电下乡”产品的财政补贴资金兑付给销售网点。随后渭城区某某电器修理部宋某某与渭城区财政局、渭城区商务办公室签订了“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垫付资金协议书。2009年10月至案发,被告人宋某某利用其担任代理审核并垫付财政补贴资金的职务之便,冒用刘某某等40户已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农户身份信息,虚加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数量,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共计35057.75元,据为己有。2012年6月14日,被告人宋某某已交检察机关35572.0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证人任某、陈某某、张某某、姚某某、孙某某、陈某某、苏某某、陈某某、聂某某、刘某某、张某某、佘某某、谢某某、马某某、任某某、王某某、雷某某、苟某某、王某、田某某、柳某某、宋某某、金某某、舒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林某某、刘某某、党某某、李某某、侯某、张某、余某某、王某某、康某、李某某、蒲某某、王某某、彭某某、张某某证言,咸阳市渭城区财政局正阳财政所关于家电下乡经销商宋某某资料以及家电下乡给经销商宋某某补贴的财务记账凭证,2009年4月16日国家财政部等十一个部、局联合制定下发的财建(2009)155号《家电下乡操作细则》,2010年5月31日渭城区商务办公室制定的《渭城区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管理办法》,2009年9月14日咸阳市财政局、咸阳市商务局转发省财政厅、省商务局《关于全面实施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代垫补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009年10月10日、2010年6月10日、2011年5月26日咸阳市渭城区财政局、咸阳市渭城区商务局与宋某某签订的《陕西省家电下乡销售网店代理审核并垫付资金协议书》,2010年6月4日国家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下发的财建(2010)271号《关于做好家电下乡补贴兑付工作防止骗补有关问题的通知》,案件赃款收缴凭证,宋某某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身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欺骗手段,将国有财产35075.75元非法占有,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廉政制度和公共财物的财产所有权,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宋某某冒用刘某某等41户信息,贪污35572.03元家电下乡补贴计算统计有误,应予以更正。被告人宋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退交了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晓娟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