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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开商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2-09-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储德锋与李善富、李飞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德锋,李善富,李飞程,余梅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开商初字第413号原告:储德锋。被告:李善富。被告:李飞程。被告:余梅芳。原告储德锋为与被告李善富、李飞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2年8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 华璐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储德锋起诉称,被告李善富,被告李善富于2012年2月24日以经商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储德锋借款50000元。由被告李飞程、余梅芳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三被告一直未归还借款。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李善富归还50000元本金及利息,被告李飞程、余梅芳负保证责任。本院认为,被告李善富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并向社会公众作虚假宣传的方法集资,其主观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且已无还款之意图,其行为具有经济犯罪的嫌疑。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储德锋对被告李善富、李飞程、余梅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华璐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蒋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