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深福法知民初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2-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宜宾五粮洲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东来顺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来顺实业有限公司南山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来顺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来顺实业有限公司南山分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知民初字第748号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法定代表人刘中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欣,住址江苏省金湖县。委托代理人杨玉强,广东瑞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东来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邱云芬。被告深圳市东来顺实业有限公司南山分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代表人邱云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东来顺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来顺实业有限公司南山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6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13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严伟晖人民陪审员  曾 鲁人民陪审员  袁巧玲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丹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