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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456-1号

裁判日期: 2012-09-2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广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456-1号原告:广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江**。委托代理人:李**、龚**,该公司职员。被告:曾**,男,汉族,1969年9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身份证号码:4301241969********。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海仁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