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曲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2-09-20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呼桂花、呼��柏林等与陈瑞婷、陈龙杰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桂花,呼王柏林,王米香,呼菲菲,呼娅菲,陈瑞婷,陈龙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曲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呼桂花。申请执行人呼王柏林,农民。申请执行人王米香,农民。申请执行人呼菲菲。申请执行人呼娅菲,学生。法定代理人申请执行人王米香,农民。被执行人陈瑞婷,农民。被执行人陈龙杰,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2012)胶南少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9月19日向被执行人陈瑞婷、陈龙杰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瑞婷在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有保险理赔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瑞婷在民安保���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保险理赔款14445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全保审 判 员 赵增儒代理审判员 陈东升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田秀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