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六裕执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2-09-20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安徽九鼎农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熊中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九鼎农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熊中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裕执字第00244号申请人:安徽九鼎农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法定代表人:阎金才,该董事长。被执行人:熊中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六裕民二初字第06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熊中久所有的价值340000元的生猪。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辉审判员 周维真审判员 郑东波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