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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萧商初字第3376号

裁判日期: 2012-09-20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吕小凤与骆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小凤,骆朝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萧商初字第3376号原告吕小凤。委托代理人余关平。被告骆朝阳。原告吕小凤与被告骆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孔海琪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余关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原告诉称:被告于2011年1月20日向原告借款6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被告又于2011年6月23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但之后,被告分文未还。现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80万元。原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借条二份和客户回单联一份。虽然上述证据未经被告当庭质证,但经本院审查认为该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故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告起诉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未及时返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骆朝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吕小凤借款8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骆朝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对财产部份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份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判员  孔海琪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孔伟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