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商区法民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2-09-20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商洛市商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商洛高奇数码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商区法民保字第00024号申请人商洛市商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工农路20号。法定代表人孟祥君,理事长。被申请人商洛高奇数码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北新街东段。法定代表人管高奇,经理。申请人商洛市商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申请人商洛高奇数码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未归还其贷款本金965000元及利息为由,于201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102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商洛市商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商洛高奇数码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02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世武审判员 任 康审判员 何 明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倩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