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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茂信法合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2-09-20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刘水玲与林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石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水玲,林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石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茂信法合民初字第17号原告刘水玲。法定代理人李小梅。委托代理人黄锦。委托代理人王柏来。被告林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石化支公司。地址:茂名市高凉中路22号10楼。负责人谭冬霞,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曾建平,该支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水玲诉被告林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石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水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元,由原告刘水玲负担。审判员  张庆祥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喜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