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执裁字第1266号
裁判日期: 2012-09-2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河南新凯凌印务有限公司与顶好(漯河)食品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新凯凌印务有限公司,顶好(漯河)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裁字第1266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新凯凌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朱忠,总经理经理。被申请人顶好(漯河)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辉明,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新民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17日立案执行河南新凯凌印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顶好(漯河)食品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由于顶好(漯河)食品有限公司、顶好(漯河)食品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在我院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顶好(漯河)食品有限公司、顶好(漯河)食品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均为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义务,2010年7月30日我院作出(2007)新执裁字第26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顶好(漯河)食品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所有房地产和机器设备进行评估、拍卖。现被执行人顶好(漯河)食品有限公司、顶好(漯河)食品有限公司所有查封财产已于2011年2月23日第三次拍卖会上成功拍卖,并且已经分配结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南新凯凌印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顶好(漯河)食品有限公司、顶好(漯河)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07)新民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2012)新执字第1266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锦程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小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