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469号
裁判日期: 2012-09-2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夏合友与重庆骐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夏合友;重庆骐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4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夏合友,住重庆市南川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骐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万丰一村**9-2。法定代表人:夏小飞,总经理。上诉人夏合友与被上诉人重庆骐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6日作出(2012)沙法民初字第01412号民事判决,夏合友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夏合友于2012年9月2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夏合友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夏合友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夏合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小波代理审判员 邓 山代理审判员 张 薇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