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2-09-2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候保华、原审被告张国召、原审被告王付群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候保华,张国召,王付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7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谈固南大街**号。负责人王晓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侯佳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候保华,个体户。委托代理人高梅芳。原审被告张国召。原审被告王付群,系张国召妻子。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候保华、原审被告张国召、原审被告王付群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馆陶县人民法院(2012)馆民初字第1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审理查明,2012年5月26日15时许,李尚明驾驶候保华所有的冀D×××××号小轿车在邯郸县309国道常张策村口与被告张国召驾驶的冀D×××××号小轿车相撞,造成原告车辆严重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邯郸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尚明追尾,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冀D×××××号小轿车的所有权人为被告王付群,该车在河北省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经邯郸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车物定损为109100元,车损鉴定费2000元。原审法院认为,被告河北省分公司作为张国召驾驶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该车发生交通事故给原告侯保华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方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河北省分公司提出其应在交强保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的抗辩理由与该法律规定不符,法院不予采纳。经确认原告的损失为车损109100元、鉴定费2000元。鉴定费为原告确定损失数额必然发生的费用,被告应对其进行赔偿。以上共计111100元。原告的损失数额未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被告河北省分公司应对原告的损失全额进行赔偿。被告王付群、张国召不需承担赔偿责任。河北省分公司作为法定的赔偿义务主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一款“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的规定,应承担案件的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候保华车辆损失费111100元。二、驳回原告候保华对被告张国召、王付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52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担。宣判后,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上诉人赔偿候保华100元。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在交强险内不分项判决是错误的;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一他字第17号答复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称交强险应当分项进行赔付的理由,因交强险限额分项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则为中国保监会批准公布的部门规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对交强险赔付未作分项限额的规定,故本案应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为依据处理,对于在交强险限额122000元范围内的实际损失,保险公司均应予以赔偿,上诉人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52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增民审判员 李存海审判员 宋书贵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