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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景民一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2-09-2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姜某与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一初字第645号原告姜某,农民。被告万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审判员高嘉琦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王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