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景民一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2-09-2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姜某与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一初字第645号原告姜某,农民。被告万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审判员高嘉琦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王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