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钢执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2-09-20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徐宾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宾,李慧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钢执字第698号申请执行人徐宾。被执行人李慧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2)钢民初字第6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李慧芳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定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同意对被执行人李慧芳位于日照市阳光海岸小区第18幢2单元402室房产由本院进行变卖。2012年9月12日,本院公开对日照市阳光海岸小区第18幢2单元402室房产以280000元的底价按拍卖规则进行变卖。徐宾以280000元价格竞得该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李慧芳位于日照市阳光海岸小区第18幢2单元402室房产归徐宾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徐宾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研雷审 判 员 王 健代理审判员 陈克重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风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