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仙民初字第4550号
裁判日期: 2012-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史精琴与福建省润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福建省润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仙民初字第4550号原告史某某,女,1974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黄剑飞,福建理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润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鲤城街道南大路。法定代表人张明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秀清,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婧超,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与被告福建省润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史某某于201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千零四十四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五百二十二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林文良审 判 员 林明添人民陪审员 张文胜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梅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