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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曲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2-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4

案件名称

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陈永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陈永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曲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云洪水,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陈永康,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07)曲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并于2008年2月3日向李现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李现亮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李现亮存款1016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全保执行员  赵增儒执行员  陈东升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秀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