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曲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2-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4
案件名称
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陈永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陈永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曲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云洪水,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陈永康,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07)曲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并于2008年2月3日向李现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李现亮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李现亮存款1016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全保执行员 赵增儒执行员 陈东升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秀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