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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邯山民初字第2198号

裁判日期: 2012-09-2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贾海霞与岳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海霞,岳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山民初字第2198号原告贾海霞。委托代理人杜超,河北杜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晓,河北杜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海霞与被告岳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海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1元由原告贾海霞负担。审判员  宋霄燕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葛扬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