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榆民一初字第00920号
裁判日期: 2012-09-2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吴俊民与被告李学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俊民,李学洲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榆民一初字第00920号原告吴俊民。被告李学洲。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俊民与被告李学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飞于201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俊民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俊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俊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仲荣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