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于民一初字第1636号
裁判日期: 2012-09-20
公开日期: 2019-11-23
案件名称
孙丽芳、张金龙与王刚、滕丽义务帮工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孙丽芳;张金龙;王刚;滕丽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于民一初字第1636号 原告孙丽芳,女,195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沈阳市于洪区。 原告张金龙,男,汉族,1984年3月4日出生,住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男,出生年月日不详,住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滕丽,女,出生年月日不详,住沈阳市于洪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丽芳、张金龙诉被告**、滕丽义务帮工人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孙丽芳、张金龙于201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丽芳、张金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13.6元,减半收取1306.8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陈海瑛 审 判 员 彭艳君 人民陪审员 李 宁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高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