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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临执字第1270号

裁判日期: 2012-09-20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淄博市临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路文斌、路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临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路文斌,路民,路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临执字第1270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张春生,理事长。被执行人路文斌。被执行人路民。被执行人路国辉。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路文斌、路民、路国辉金融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临商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2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缴纳案款12100元及执行费282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09)临商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张建民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