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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开民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2-09-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方小梅与姚有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小梅,姚有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开民初字第464号原告:方小梅。委托代理人:邱丁招。委托代理人:郑求仕。被告:姚有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小梅与被告姚有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小梅于201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方小梅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小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姚有顺负担(已兑现)。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邱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