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崇执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2-09-20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黎红、刘成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红,刘成华,乐宝娥,黄爱明,沭阳县明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崇执字第52-1号申请执行人:黎红,男,1964年9月1日生,汉族,住崇仁县。申请执行人:刘成华,女,1942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崇仁县。被执行人:乐宝娥,女,1968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崇仁县。被执行人:黄爱明,男,1965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崇仁县孙坊镇安仁村下黄组5号1室。身份证号码:362525196502194518。被执行人:沭阳县明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沂涛镇东大街。法定代表人黄爱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黎红、刘成华与乐宝娥、黄爱明、明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抚民三终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毛林审 判 员 李少锋助理审判员 朱建财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永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