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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民初字第10723号

裁判日期: 2012-09-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贺某与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10723号原告贺某。被告柳某。原告贺某与被告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玉人民陪审员  宋爱丽人民陪审员  王国香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