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民初字第10723号
裁判日期: 2012-09-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贺某与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10723号原告贺某。被告柳某。原告贺某与被告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玉人民陪审员 宋爱丽人民陪审员 王国香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