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知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2-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王树本与华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本,华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知初字第118号原告:王树本,男,195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委托代理人:陈刚,北京市青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季志庆,北京市青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华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周巷镇环城北路168号。法定代表人:徐万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玉新,慈溪市耕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本诉被告华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20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树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黄文琼代理审判员 沈 平人民陪审员 卢柯权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高 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