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亳民二终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2-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李强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李强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二终字第001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住所地:蒙城县西城路葡萄园新村**号。负责人:吕敏,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强。委托代理人:陈红。委托代理人:郁启勇。上诉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2)蒙民二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一、本案涉及的保险合同系投保人陈晓云与上诉人之间签订,原审应查明投保人陈晓云是否存在故意隐瞒以及上诉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是否对投保人陈晓云尽到说明义务。二、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称已通知李强解除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应查明该合同是否已经解除以及李强是否应对此提出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应行使释名权。因该合同涉及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内容,应审查被保险人李强是否在场并作出书面同意?且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陈晓云,应通知陈晓云参加诉讼。三、原审应查明李强患有急性脑梗塞情形与保险条款8.××释义的情形是否符合?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应追加陈晓云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2)蒙民二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蒙城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马 燕审判员 郑彩玲审判员 佘朝霞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建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