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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乐民初字第2018号

裁判日期: 2012-09-20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谢登文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乐民初字第2018号原告谢登文,男,1976年3月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川省万源市。委托代理人曹亚军,乐亭县城关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南市区裕华东路***号。代表人魏岐峰,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晓辉,河北陈丽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佳,河北陈丽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谢登文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春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登文的委托代理人曹亚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晓辉、李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登文诉称:2012年7月2日,原告谢登文驾驶冀F152**号小型客车行驶至古滦河生态园内时,由于操作不当撞在公路西侧的路灯上,造成原告轿车及路灯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乐亭县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谢登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次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失为14502元,鉴定费为440元,施救费为1500元,路灯损失为1400元,鉴定费200元,原告已将路灯损失赔付。原告的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三者商业险、自身车损险。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保险赔偿金18042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辩称:冀F152**号车在被告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对于原告的损失如果确认属于投保范围内的损失,被告保险公司依法赔偿。对拖车费发票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该发票不能证实是否产生过1500元的施救费。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日16时37分,原告谢登文驾驶车牌号为冀F152**的小型客车,行驶至古滦河生态公园内时,因操作不当撞在公路西侧路灯上,造成冀F152**号小型客车及路灯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乐亭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谢登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谢登文系冀F152**号小型客车的车主。经乐亭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冀F152**号小型客车的车损为14502元,路灯损失为1400元。现原告谢登文对路灯损失1400元、路灯损失鉴定费200元已赔付。原告谢登文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财产损失如下:冀F152**号小型客车车损14502元、车损鉴定费440元、施救费1500元;赔偿路灯损失1400元、路灯损失鉴定费200元,共计18042元。原告谢登文的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强制保险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商业保险中机动车损失保险赔偿限额88000元,不计免赔。发生交通事故在保险期限内。以上经查证属实,并有当事人陈述、书证及鉴定结论可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谢登文驾驶冀F152**号小型客车,因操作不当撞在公路西侧路灯上,造成冀F152**号小型客车及路灯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乐亭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谢登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客观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因原告谢登文系冀F152**号小型客车的车主,该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不计免赔),发生交通事故在保险期限内,故对原告谢登文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财产损失,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赔偿限额内赔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谢登文保险理赔款18042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垫付,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春侠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於垚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