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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谢民一初字第00787-1号

裁判日期: 2012-09-2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靖勇与淮南市能发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勇,淮南市能发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谢民一初字第00787-1号原告:靖勇,男,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淮南市能发煤矿工人,住安徽省颍上县耿棚镇沈洋村沈大庄151号,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7308062714。委托代理人:夏义娟,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市能发煤矿,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望峰岗,组织机构代码15024421-1。法定代表人:顾成宝,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谢尚勇,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辉,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靖勇与被告淮南市能发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靖勇于201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靖勇申请撤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靖勇负担。审 判 长  谢 巍审 判 员  胡新等人民陪审员  蒋 雷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夏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