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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泗商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2-09-20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翁燕平与余忠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燕平,余忠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泗商初字第337号原告翁燕平。被告余忠祥。本院在审理原告翁燕平诉被告余忠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翁燕平于201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余忠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翁燕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燕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翁燕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菁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郎晓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