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寿民初字第1242-2号
裁判日期: 2012-09-2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丁义国与山东巨龙黄河板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义国,山东巨龙黄河板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寿民初字第1242-2号原告丁义国。被告山东巨龙黄河板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隋世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保国,山东圣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义国诉被告山东巨龙黄河板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寿光市黄河木业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寿光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郑良忠审判员 董常丽审判员 马效红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