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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执字第0075号

裁判日期: 2012-09-0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武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山西武乡县饮食服务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西武乡县饮食服务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0075号申请执行人武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江明奇,职务:理事长。住所地:武乡县丰州镇太行街163号。被执行人山西武乡县饮食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兴红,职务:经理。住所地:武乡县迎宾街156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长民初字第04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山西武乡县饮食服务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武乡县饮食服务公司银行存款6183631.5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胜义二〇一二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曾淑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