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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2426号

裁判日期: 2012-09-02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主父桂彬与孙士群、孙桂渠、孙伶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主父桂彬,孙士群,孙桂渠,孙伶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2426号原告主父桂彬。被告孙士群。被告孙桂渠。被告孙伶东。本院在审理原告主父桂彬与被告孙士群、孙桂渠、孙伶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主父桂彬于201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父桂彬主动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主父桂彬撤回起诉;二、解除对被告孙士群、孙桂渠、孙伶东所有的银行存款70000元的冻结及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诉讼保全费720元,合计1495元,由原告主父桂彬负担。审判员  马元林二〇一二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成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