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仓民初字第2686号
裁判日期: 2012-09-0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与福州宜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福州宜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仓民初字第2686号 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 代表人潘成家,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莉,公司职员。 被告福州宜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学虎。 本院在审理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与被告福州宜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8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4元减半收取1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文捷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刘 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