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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博执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2-09-02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世勇与被执行人朱道文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世勇,朱道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博执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罗世勇。被执行人朱道文。申请执行人罗世勇与被执行人朱道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博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博民初字第14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7月20日决定立案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日内履行相关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2012年7月27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存款67300元(含执行费905元);2012年8月2日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标的款66395元后表示放弃本案其余债权并同意对(2012)博民初字第148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博民初字第14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庆兰审判员  冯朝松审判员  郑祖彬二〇一二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周季生 搜索“”